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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長李家超(圖)昨在立法會大會動議正式撤回修訂《逃犯條例》。(劉焌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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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台:未派員來港 未接觸陳同佳 鄭若驊:帶哪些證據赴台 陳可自主

【明報專訊】台灣陸委會前日致函港府稱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返台,引起爭議,港府昨凌晨隨即發稿稱不接受「跨境執法」。有台灣媒體報道,台方前晚(22日)已派了檢察官及警員共4人到港,準備執行職務。台灣陸委會回覆本報稱,昨日並未派員到港,正等候港府回覆。台灣士林地檢署發言人邱智宏亦稱,並未派檢察官或警員來港,目前亦未跟陳同佳接觸。

士林地檢:就陳案設專組 一直偵查

邱智宏稱,士林地檢署原已就陳同佳案設專案小組,承辦的檢察官及主任一直偵查案件;他稱署方昨日並未派檢察官或警察赴港,亦無跟陳同佳接觸。至於會否赴港逮捕,他稱要尊重香港的執法機關,士林地檢署目前正在等待陳同佳的消息。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日稱,以他所知,台灣沒有執法人員在港,若他知悉,會認清楚他們以什麼身分在港。他強調,任何執法人員來港執法,「是不存在這個可能性的」。

涂謹申倡行「會見證人」程序

至於台灣可如何派員來港接觸陳同佳,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建議,可用香港政府過去行之有效的「會見證人」程序,即外地執法機關可向特區政府就某案件要求會見證人,「過去20年已有上千次這類做法」。他倡議可在陳同佳自願、香港警方陪同下,在香港特定地方會面、約時間搭飛機往台灣。他又說,若飛機屬台灣的航空公司,台方可在飛機上執行押解程序;否則,可在飛機進入台灣領空後才押解。

台灣中央社昨日報道,內政部移民署及航空警察局在台灣待命做好準備,又引述桃園機場相關人員稱,陳同佳抵達機場後,會等同航班所有乘客下機後,由主責的司法、警政部門人員押解,由航空警察局及移民署人員協助處理相關入境事務;離開機場管制區後直接搭車離開。

交證據是否「司法互助」?

鄭:實際操作很多事可做

台灣多次呼籲香港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台灣法務部昨亦呼籲港府積極回應提供案件在港證據。律政司長鄭若驊稱,陳同佳涉嫌犯罪的地方是台灣,證據亦大部分在台灣,故台灣有刑事司法管轄權,應由當地法院處理;她稱陳同佳自願往台灣面對法律責任,「在這個情G下,他希望自己帶哪些證據去,他可以有自主權」,若台灣要求證據、而香港法律上可做到,相信政府會盡量配合。至於這是否意味「司法互助」,鄭若驊稱,現時與台灣並沒有法律框架可作正式協議,但在實際操作層次,警方與其他相關執法機關亦有很多事可做。

鄭:台索證據 港法律上盡量配合

邱智宏說,在台方檢察官的立場而言,會希望取得更完整的證據,在法庭上可更有力,「證據如何取得,舉例說檢察官在路邊檢到,證據鏈就有問題,來源會被挑剔,所以要符合程序」,故台灣才希望港方可協助,符合台灣對證據的要求。至於陳同佳若「自帶證據」赴台可否符合,他稱現時未能評論。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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