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逾40年未簽離婚書 前妻去世
男子有權賣舊巢分一半錢

[2015.08.25] 發表

【明報專訊】一名男子與前妻分開逾40年但從未簽字離婚,數年前前妻去世,二人當年在溫哥華所買的愛巢已升值逾30倍。男子在2012年入稟卑詩最高法院,要求將房屋出售並分取半數金額,日前獲判勝訴。

卑詩最高法院判決,原訴人約翰斯頓(David Henry Johnston),在1968年與當時的妻子以3.75萬元購入位於溫市愛利奧街(Elliott St.)的一間房屋。約翰斯頓在3年後遷出,房屋則由前妻與新伴侶居住,前妻與新伴侶育有一子盧卡斯(Philip Lucas)。

約翰斯頓的前妻於2009年離世前,一直住在該屋。

法庭文件指出,在2014年,該物業的估價約為120萬元。而在約翰斯頓與前妻分手並遷出該房子後,40多年來他從沒支付房屋的任何按揭費用,但他與前妻亦從未簽署任何離婚書或分居協議,他的名字一直保留在物業登記資料中。

約翰斯頓在2012年入稟,要求法院頒令出售該物業,並與盧卡斯平分所得。盧卡斯指,約翰斯頓與母親曾有口頭協議,兩人同意,以約翰斯頓不取回物業權換取母親不索取贍養費。不過約翰斯頓否認兩人之間曾有該協議。

法官沃倫(Lisa Warren)認為,盧卡斯未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母親曾與約翰斯頓曾有口頭協議。

與前妻另婚所生兒子平分業權

沃倫認為,約翰斯頓與前妻當時為免紛爭,有可能避談這些問題。她指出,很有可能當時約翰斯頓不會提出物業擁有權,因為他知道如果提出,對方便會要求索取贍養費;而女方亦不爭取贍養費,以免約翰斯頓提出物業權的問題。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兩人沒有簽訂分居協議或離婚書的情況下,約翰斯頓仍然擁有一半業權,故頒令將房屋出售。但盧卡斯可分得母親過去供樓繳付的按揭開支,扣除所有按揭支出後,約翰斯頓才可獲分一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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