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非法集結嚴重 出聲和應可被控

[2016.02.12] 發表

37名示威者昨因年初二凌晨於旺角發生的警民衝突,除其中一人獲修改控罪為非法集結,其他均被控一項暴動罪。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說,暴動罪是頗為罕見的控罪,可理解為較嚴重的非法集結罪。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被控告暴動罪的人,毋須真正干犯暴力行為,在旁「出口」和應他人從事暴力行為,也可被控告。

翻查司法機構資料顯示,本港對上一宗暴動罪發生於2000年,多名喜靈洲戒毒所內的戒毒者,企圖以石油氣縱火,發起暴動。上訴庭於判辭中引用案例說,判刑考慮在暴動的規模、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參與人數及是否有預謀等,判刑需有阻嚇性。該案被告最終判囚3年半至5年半不等。

涂謹申解釋,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是令人害怕或「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暴動罪的元素則以已確認有關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為前提。兩條控罪針對有關行為的不同階段,正常而言,不會同時控告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控方可以基於示威者的個別行為,額外控告襲擊等罪名。

他續稱,暴動罪是針對一個暴力集結,但被控告暴動罪的人不需要真正干犯暴力行為,即使只是在旁「出口」和應他人從事暴力行為,也可以被控告暴動罪,控方亦可因應證據控告煽惑或教唆他人參與暴動罪;若只是在場以旁觀者的身分參與事件,則難以被控告暴動罪;相反,只要證據充足,即使不在場也可以被控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罪等。他說,案件審訊時應只針對呈堂證供,與特首梁振英將事件定性為「暴亂」無關。

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從案發片段見到,部分示威者投擲垃圾桶及磚頭等,若證據充足,可被視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暴動罪「唔係好難中(即入罪)」,但沒有條文列明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一個行為是否破壞社會安寧,須待法庭的事實裁決。江樂士說,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即高院或區院審理,最高可分別判監10年及7年;若由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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