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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陳以誠案控方專家 被指報告筆錄不符

【明報專訊】兒科專科醫生陳以誠於2009年治療一名割傷手指的男嬰後,男嬰有組織壞死,需要切除一節手指。陳被控3項專業失德罪,醫委會昨繼續紀律聆訊。辯方律師質疑撰寫聯合專家報告的控方證人所寫的部分有多處與其筆錄有出入。

男嬰「坐立不安」日期有異

辯方律師盤問控方證人骨科醫生林迪基,指其撰寫的報告上記錄男嬰在當年8月12及15日「坐立不安」,但其筆錄中卻寫是13日,更劃去了15日對此的紀錄。其單獨撰寫報告亦指男嬰的手指敷料有血,惟筆錄未有此項。林解釋,撰寫報告時曾多次致電男嬰父母了解,再補上資料,惟電話補充的筆錄草稿或已丟掉。

「能夠見血液流動」變「不能夠」 稱手民之誤

辯方又指出,林的單獨報告中原寫「能夠(able)見到指頭顏色及血液流動」,但聯合報告改為「不能夠(unable)見到顏色及血液流動」。林迪基解釋是「手民之誤」,「能夠」才是正確。

林迪基於其報告中寫到男嬰指頭一直滲血,惟辯方透露醫院紀錄指出,陳於8月12日早上以皮膚黏合劑Dermabond為男嬰治療後沒滲血。紀錄亦顯示男嬰及其父母於8月12日曾消失6小時,回院後男嬰傷口輕微滲血。

控罪指出,陳以誠於2009 年8月10日至20日,無妥善處理男嬰右手無名指傷口;陳在保險申報表上聲稱於8月10日及13日為男嬰縫針,但被指並無其事。聆訊今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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