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和平集會表達權岌岌可危 港人權報告提DQ議員大專校長反港獨

[2018.02.23] 發表
國際特赦組織昨發表全球人權報告,其中香港2017年人權狀G回顧形容本港的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岌岌可危,政府應更積極保障人權。圖左起為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研究主任 Roseann Rife、香港分會總幹事區美寶、香港分會主席碧樺依。(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國際特赦組織昨發表本港去年人權狀G的回顧,認為政府強硬對付參與佔領運動及提出自決、港獨等議題的人士,包括就雙學三子參與公民廣場集會刑期上訴、大專院校校長表明不支持「港獨」等,認為種種事件反映和平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權利受打擊,有違國際人權法,組織形容情G是「岌岌可危」。

去年7月,高等法院裁定4名民選立法會議員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及姚松炎,因未依指示宣誓,不符合全國大人常委會釋法訂下的要求而喪失議員資格,報告指出,很多意見認為人大的干預破壞「一國兩制」原則、香港司法獨立,進一步打擊提倡民主或自決人士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

憂政見與政府不一難自由表達

報告又提到,去年9月初,部分大專院校校園出現港獨字句,校長聯署聲明不支持港獨,認為違反《基本法》,此舉引起社會關注,擔心各種與政府意見不一致的政治觀點,是否仍能自由地表達,例如港獨等言論。

去年11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根據內地國歌法,任何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會遭檢控及定罪。報告提到,有報道指政府已開展本地立法工作,並有可能設追溯期,令人關注表達自由的權利會否受影響。

報告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確認港人表達自由,訂明限制表達自由需由法律規定,並限於為「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而《約翰內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原則七甲訂明,一些人或政權感到被冒犯的行為或言論,亦屬表達自由保障的範圍,只是當有關言行有意圖和可能鼓吹暴力,才應加以制止。

關注國歌法 稱不表態亦屬自由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區美寶表示,不表態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如奏國歌要莊嚴肅立,如選擇不表態的人會否被視為違法,關注何謂冒犯國歌等,認為本港引入國歌法表達自由將受限制,而數名立法會議員因不符合宣誓程序標準而被取消資格,是剝奪其和平表達政治訴求的言論自由。

她又指出,校園應有學術自由,開放討論不同思想,但連校方都因應政府的取態而反對學生發表港獨言論,反映言論自由收窄的情G影響校園,綜觀上述種種都不符合國際公約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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