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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未釐清相關憲制及法律問題前 湯家驊料政府再用緊急法機會微

【明報專訊】高院昨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安」為由,援引《緊急法》訂立規例的做法違憲。有法律界指出,判決反映行政機關不可「侵蝕」立法機關,意味行政長官不能再以「公眾安全」為由引用緊急法,形容政府再次援引緊急法的機會「好微」。至於日後會否引發人大釋法,法律界表示議題涉重要憲制問題,人大理論上有絕對權力釋法。

人大理論上有絕對權力釋法

根據高院判辭,緊急法在1950年代曾兩度被挑戰,最終均被裁定合憲。雖然《基本法》理應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但法庭同時留意到,香港回歸後,憲制秩序出現明顯改變,議會由昔日至高無上的地位,轉變為受基本法規範的立法機構。法庭又指出,回歸前實行緊急法時,議會仍由港督、官守和非官守議員組成,雖然目前部分立法會議員同為行會成員,但立法會已「與政府頗為分離」。

對於政府一方爭議立法會可採「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高院認為「先訂立,後審議」只適用於附屬法例,若緊急法下的規例不屬附屬法例,質疑相關程序是否依然適用。另外高院表示,立法會只可事後廢除有關規例,更無法扭轉規例生效期間帶來的影響。

高院:行政機關只有簽署或拒簽法案權力

高院裁定,基本法確立立法會有訂立、修改和廢除法例的職權,行政機關只有簽署或拒簽法案,及訂立附屬法例權力,認為行會以「危害公安」為由,援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方式,令行會掌握極完整權力,立法會從中控制能力則非常不穩,不符基本法憲制秩序。

行會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判辭重點在於法庭認為行政機關不可「侵蝕」立法機關,意味行政長官不能再以「公眾安全」為由推行緊急法。至於推行緊急法另一合理理由是「緊急狀態」,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表示,此理由條件更為苛刻,亦受《國際人權公約》約束,必須該地區版圖完整性受損,或出現嚴重公安問題,「例如欓絳u日日飛來飛去」。

湯:判辭重點在法庭認為行政機關

不可侵蝕立法機關

湯家驊相信,在未釐清相關憲制及法律問題前,政府應該不會再貿然行動,「再次引用緊急法機會好微」,即使若本港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不等於會再引用緊急法。

梁家傑警告 釋法嚴重影響港司法獨立

湯家驊說,相關議題涉及本港行政及立法權力的分野,屬重要憲制問題,縱使他本人絕不樂見,理論上人大常委會有絕對權力釋法。不過梁家傑同時警告,一旦釋法將嚴重影響香港一國兩制下的司法獨立性。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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