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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商業信譽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判刑22月

【明報專訊】《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圖)17日一審被判刑1年10個月。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17日上午對被告人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卓志強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永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人民幣.下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永洲犯罪所得3萬元,上繳國庫。認定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陳永洲在其供職的廣東新快報社發行的《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中聯重科大施財技 半年利潤「虛增」逾7億》《子公司成立未滿月即遭「打折」甩賣 中聯重科被指利益輸送》《一年花掉5.13億元廣告費 中聯重科畸形行銷高燒不退》《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等多篇不實報道,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上述不實報道經《新快報》發表後,被多家網站轉載,造成重大影響,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

另外,被告人陳永洲在任廣東新快報社經濟中心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損害企業商業信譽,於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陳永洲身為廣東新快報社的記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在該案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態度及其他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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