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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憑無據 華人地產經紀勝訴
38萬佣金報淨收入11.5萬元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位年收入曾有近38萬元的華人地產經紀,報稅時要求對汽車費用、房租費用、禮物、顧問費、轉介費等多筆支出予以抵扣,卻又未能提供相應的文件佐證,被聯邦稅務局駁回。經紀向聯邦稅務法庭提出上訴,法官雖然也對他證詞的可信性有所懷疑,但還是允許他抵扣了不少費用。

當事人在大多倫多地區從事地產經紀的職業,在2005年和2006年,聯邦稅務局評估他這兩年的佣金收入分別為15.4678萬元和38.0953萬元。而經紀上報自己這兩年的淨收入,分別為2.2161萬元和11.5375萬元。

寶馬平治出入

租兩臥室柏文欠單據

經紀稱,他在2005年租用一間柏文地庫作為辦公室,在2006年夏天的洪水將辦公室淹沒之後,他轉去一個兩臥室的柏文,將一間臥房用作辦公室,因此要求將房租作為報稅的抵扣。

其次,他還要求抵扣一輛1997年款寶馬房車和一輛2003年款平治房車的費用。稅務局認為經紀並不擁有平治房車,因而不予抵扣。但經紀向稅務局出示了一份購車合約副本,證明自己就是那輛平治車的車主,這才爭回自己的權益。

經紀在計算其2006年的營業收入時,要求抵扣的房屋租金為5500元,但他出示的房租支票,卻是顯示每月1430元,根據抵扣公式計算,應抵扣金額應為6400元。

對於這樣的差異,經紀又改口稱5500元是他支付給另一家機構的辦公室租用費,但卻未能出示相關證明。

稱赴香港推銷

要求機票扣稅

此外他還聲稱,在2006年去到香港見客戶,推銷一處商業地產,而且還邀請一位地產商同行,一起向客戶進行推銷,因此他要求抵扣兩人的機票2665元。但在說明這一點時,他卻沒有請那位地產商出庭作證,說明這趟香港之行。

還有就是他聲稱向客戶贈送了大量的禮物,或者是現金支付給轉介生意的伙伴,也是缺乏物證來證明。

讓稅務局有疑慮的可抵扣支出,還包括他的法律、會計和其他專業服務的費用,因為這些費用都缺少相應的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支出的確已經發生,或者可以證明它們與他的業務有關。但他都沒有出具發票或任何其他文件來解釋這些開支,也沒有邀請相關的當事人來出庭作證。

以他購買的一部1千元的攝錄機為例,他聲稱購入此機的目的,在於拍攝他代理物業的圖像,用於促進銷售。但銷售紀錄顯示,這部攝錄機的買主為葉女士,而他也無法證明自己最後是這部攝錄機的真正持有人,因為他向葉女士支付相關款項時,是使用的現金。對於這個說法,法官最終還是採納。

上述種種做法,不但讓聯邦稅務官員產生懷疑,就連審理上訴案的法官也對他證詞的真實性有嚴重關注。

在缺乏支票等物證的情況下,法官要求他打電話給相關人士,以證人證詞來支持其說法。但他說,由於文化背景的原因,他不希望冒犯或疏遠他的任何業務伙伴,他寧願不要問他的任何客戶、商業伙伴和禮品收件人來出庭作證。

法官嚴重懷疑物證真實性

仍批准地產經紀上訴

面對這樣的情況,法官最後表示,「確鑿的證據並不總是必要的,而是非常有幫助的,特別是在證人證詞的可靠性令人擔憂的情況下。由於N先生沒有打電話給任何證人證實他所稱的現金付款證據,我對這些付款是否實際上是有嚴重的懷疑。」

即便如此,法官還是批准了這地產經紀的上訴,讓稅務局對他的汽車費用、法律顧問支出以及禮物、感謝費等等予以抵扣,並對他的報稅再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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