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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去年裁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政府一方提出上訴,案件昨開審。其中一名提出司法覆核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左)開庭前形容,禁蒙面法無法解決政治爭議,同時深化社會矛盾,籲政府不要一錯再錯,馬上收手。圖右為邵家臻。(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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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禁蒙面法上訴 政府:緊急法屬港生活方式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引用《緊急情G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昨開審。政府一方表示,《緊急法》在回歸前已出現,屬本港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至於近期武漢爆發不明肺炎,市民需要戴口罩,政府一方認為,相關做法已受禁蒙面法條文保障,外科口罩與防毒面具的性質亦有不同。

其中一名提出司法覆核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在開庭前形容,禁蒙面法無法解決政治爭議,同時深化社會矛盾,加上武漢的不明肺炎或會到港,「每個香港人爭住買口罩,想戴口罩」,質疑政府為何仍提出上訴,籲政府不要一錯再錯,馬上收手。就終院前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撰文批評原審裁決的做法,郭形容兩名原審法官備受尊重,認為烈顯倫形容判辭「難以理解」(barely intelligible)的說法「好過分」。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庭上先要求政府一方解答何謂「危害公安」,以及相關情G對「相稱性原則」有何影響。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本港正值「危害公安」時期,形容蒙面者每日破壞、襲警等,而將軍澳至前日仍出現相同問題。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引述案例指,即使少數人作出暴力行為,仍不可犧牲多數人享有和平示威的權利。余則引述黃之鋒等人衝入公民廣場一案回應,市民享有示威等權力時,須同時顧及公眾秩序。

法官促解答何謂「危害公安」

政府一方:蒙面者每日破壞

原審法官早前同意緊急法違反《基本法》憲制架構,認為行會等機關只有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余若海昨指,緊急法在回歸前出現,曾數次被引用,而「延續性」屬基本法目的,以向香港市民發出「50年不變」信息,故緊急法已屬本港生活方式一部分。余稱,目前沒法例禁止立法會授權行政機關制定附屬法例。

稱緊急法已通過人大常委審視

余若海又引述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喬曉陽的發言內容,稱人大常委在香港回歸前,已審視殖民地時期的法例,並廢除《英國法律應用條例》、三級架構選舉等殖民法例,形容緊急法已通過人大常委的審視,成為本港的成文法。不過法官區慶祥指出,基本法第160條表明,如發現現有法律牴觸基本法,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余若海則回應,上述屬基本法的歷史發展,法庭應給予相當比重。

余若海提到,武漢最近爆發不明肺炎,市民若擔心接觸病菌而戴上口罩,受禁蒙面法第4條「免責辯護」的保障,而一般外科口罩與防毒面具的性質亦不相同,形容後者遮蓋全臉,為防止受催淚彈驅散。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541、542、583/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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