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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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屏案3人罪脫 官:康文署顧問疏忽 藝能經理角色「僅促進溝通」 未證負重表故意出錯

[2025.05.31] 發表
三名被告吳凱瑩(左起)、林志華、梁耀祖獲裁定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在裁決後,他們均用帽遮頭、不發一語言離開法院。(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2022年7月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墜屏致舞蹈員受傷,3名涉嫌虛報演唱會懸掛設備重量的項目經理,早前否認串謀詐騙,昨在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官認為,被告僅在演唱會擔當統籌等角色,缺乏動機提供虛假資料,並形容兩名來自演唱會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藝能)的被告角色「限於促進溝通」。對於涉案負重表出錯,法官批評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未有妥善履行審查職責,存在疏忽。

本案3名被告為時任藝能項目經理吳凱瑩及林志華,以及廣域策劃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或燈光設計師梁耀祖,他們各自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控方早前指,根據藝能呈交的演唱會懸掛物負重表,涉事LED屏幕及喇叭等器材共重約1.23萬磅,惟它們實際重約5.1萬磅,若康文署當時知悉報稱重量不實,不會容許演唱會繼續舉行;梁耀祖有份檢查天花板結構能否承受懸掛物重量。

官:3人非製備負重表 不知資料虛假

暫委法官鍾明新昨在書面裁決分析墜屏原因(見另稿)及3人角色(見表)等,稱吳凱瑩及林志華均在演唱會擔當統籌角色,其中吳負責代表藝能跟康文署溝通,林則監督演唱會現場施工,較少處理文書工作。鍾官認為,雖然兩人曾發送或轉發大量涉案電郵,吳更曾向康文署傳送涉案負重表,但所有涉案文件皆非源於兩人、無證據顯示兩人曾閱讀該些文件,而且兩人不具工程專業背景核實文件內容,形容兩人角色「限於促進溝通」。

至於梁耀祖,鍾官稱梁負責處理演唱會燈光設計事宜,亦曾在涉案會議「粗略計算」紅館天花板能否懸掛某些物品;惟證供無法清楚顯示,梁曾出席的會議談及哪些內容,本案控方證人、演唱會監製林浩源(fran9)作供時亦無法肯定梁的職責是否包括將燈光圖則併入懸掛圖則。

鍾官總結,3名被告不曾參與製備涉案負重表、控方無法證明眾被告對負重表的虛假資料知情,並接納他們只是演唱會的統籌者或燈光設計師,缺乏動機提供虛假資料。

由誰製備「無足夠證據判斷」

另一方面,鍾官提及,涉案負重表將8個喇叭的總重量標示為1600磅,惟根據警方量度結果,1600磅是每個喇叭的重量。鍾官認為,證供顯示撰寫負重表的人疏忽、無能或缺乏經驗,控方未能確立當中錯誤是故意為之。至於負重表由誰製備,鍾官認為法庭無足夠證據判斷,同時指藝能設有懸掛物品相關部門,估計負重表是該部門製作。鍾官分析時又提及,負重表顯示該表是由一名叫「Makic Chiu」的人製作,但審訊期間並無控方證人曾被問及該人。

稱署方顧問倘正確履職不會發「證明書」

此外,控方早前提出,涉案負重表的虛假資料誘使(induce)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就演唱會發出「穩定性證明書」,最終令康文署批准舉行。

鍾官指出,署方是「依賴」輝固等外聘專業人士的意見,決定是否批准演唱會舉行,惟輝固註冊結構工程師溫志華早前作供時確認涉案圖表出現多項錯處,溫更不清楚圖表中「12 nos. of Up/Down Artist」是指12名MIRROR成員。鍾官認為,輝固在審查過程有疏忽,未能妥善履行合約職責;若輝固正確履職,便不會就演唱會發出「穩定性證明書」。

因控方無法證明負重表的錯誤資料誘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鍾官裁定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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