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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卑詩省法律和省議會記錄

翻譯:梁麗芳、黃聖暉

1902年:議員夏密根(Helmcken)建議,提出決議要求總理與英屬殖民地總理討論亞洲移民,好讓他們能向英國政府施壓採取步驟減少中國和日本移民。後修改此決議為殖民地總理/英國政府應知道在此被通過和否決的移民法案,並要求他們調整制度使卑詩能無干擾地通過這方面的立法,議案獲通過。

1902年:動議要求聯邦通過依循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對「亞洲問題」建議的法律。該委員會「強烈反對中國人和日本人移民加拿大」。

1909年:公共服務法案獲通過,其中一節包含只有英國臣民才能進入公共服務職位,除非職位要求需要專業技術知識。

1916年:議員保士達(Brewster)提問有關卑詩省是否已收到自治領政府從施行「中國人限制法」(Chinese Restriction Act)所獲得的收入,獲得答案是已收到。

1919年:工廠法修訂,規定除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外,只許看更或暖氣/蒸氣維修工人才可在洗衣店內工作。歷史家Patricia Roy稱此為「用不公平的方法限制華人洗衣店」。

1921年:議員漢斯(Hanes)動議聯邦修訂加拿大移民法,全面限制亞洲人入境卑詩省,考慮本地白人的意願,就是這個省是為歐洲族裔而設的。此動議獲通過。

1922年:議員斯龍(Sloan)動議, 修正移民法,禁止亞裔入境加拿大。後再動議,禁止亞裔入境加拿大。

I.A.麥根斯(I.A.Mackenzie)動議,向聯邦請願給卑詩省權力制定法律,禁止亞裔在卑詩省購買農耕地、林場、煤礦場、捕魚和其他工業企業,同時,禁止華人在上述企業尋找職業。

1923年:省議會通過法律,限制煤礦和建築的每天工作時數為八小時。根據歷史學家Patricia Roy的解釋,是減低僱用亞裔的意願,因為他們願意長時間工作。

省議會通過法律,白人與原住民已婚和未成年女子不能在洗衣店、餐館、生意地點, 或娛樂場所任職,此舉是「為了保護她們的道德」。歷史學家Patricia Roy解釋,立法目的是防止華人僱用她們。

議員博德(Burde)動議,反對讓任何東方人在卑詩省,或國家選舉中投票。動議一致通過。

1924年:動議反對更多東方人入境卑詩省。動議立法限制東方人的商業和工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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