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姦16歲媽媽囚6年半 稱見衣著性感衝動

[2017.11.01] 發表

【明報專訊】有3個月大嬰兒的16歲新婚少女,去年透過社交網站找工作,認識一名出售手機殼的男子,兩人第二次見面時,少女報稱在男方家中被強姦。男子早前被裁定強姦罪成,昨求情時稱因少女當時衣著性感,才會一時衝動犯案。法官表明不接受此說法,斥責其說法是「侮辱所有女性」,判處其監禁6年半。

官斥說法「侮辱女性」

辯方求情時,呈上由被告洪岩松(41歲)親撰的求情信,提到他已經深切反省和知錯,下定決心要痛改前非。辯方又引述被告於信中所言,因事主當時衣著性感才會一時糊塗犯案,他得悉事主現受到嚴重心理和情緒創傷,希望能向她致以最真誠道歉。辯方續指出,本案不涉透過提供工作機會而犯案,強調當晚被告與事主是相約去卡拉OK,惟時間尚早才會一起到被告家中。法官聞言質疑,被告當日帶事主到家中,明顯是為教她工作程序,反問「無端端帶人返屋企做什麼?」

法官表明,不接受被告因事主衣著性感才會一時衝動犯案的說法,直言這說法「侮辱所有女性」。辯方承認是被告未能承受誘惑,願向事主致以最誠懇的歉意,強調被告再無任何仇恨之心,只有悔疚之心。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借網站招工作犯事,行為卑鄙不能姑息,判刑須以儆效尤,並直指被告與事主第二次見面便強姦對方,理應加刑。

事主憂受報復 不敢求職

法官又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事主事後受情緒困擾,感到無助和失去安全感,害怕親密行為,長期處於高度警覺,影響集中力和睡眠。法官續稱,事主擔心會受到報復,現時不敢去求職見工,亦因擔心情緒再受波動,拒絕心理治療。

法官強調,強姦為嚴重罪行,除要判處阻嚇刑罰,亦要表明社會厭惡此行為,終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曾參與公益,減刑半年,判囚6年半。

【案件編號:HCCC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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