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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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DQ上訴遭駁回︰上訴終院

[2019.02.16] 發表
梁國雄(圖)昨在庭外表示判決屬「意料之中,情理之外」。他說有人或認為他急於參加補選而會放棄,但自己「百分之四百」會上訴至終院。(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前年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其中梁國雄提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駁回上訴,裁定他須承擔訟費;梁稱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在判辭指出,法院才是裁決議員宣誓是否有效的最終決策者,重申人大釋法對本港具約束力及追溯力。

梁國雄在庭外表示,判決屬「意料之中,情理之外」,形容法院今次駁回其上訴,只是將他打發走。他又說,有人或認為他急於參加補選而會放棄,但他「百分之四百」會上訴至終院,又呼籲法援署及終院法官「勇敢齱v。

「梁游案」上訴遭拒具約束力

上訴庭頒下的46頁判辭指出,人大釋法對香港具約束力,屬本港制度的一部分,自1997年7月1日起已具追溯力。上訴庭指出,終院前年拒絕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上訴一案,對本案具約束力,梁國雄一方亦確認,如上訴庭認為「梁游案」對此案具約束力,代表他們爭拗人大釋法的合法性、範圍和效力的理據已被處理完畢。上訴庭重申,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及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

梁國雄一方指出,梁在2016年10月12日宣誓時,期望立法會將繼續沿用議員可在誓辭「加料」的慣例,褫奪其議員資格決定違反其合理期望。上訴庭認為,法庭才是最終決策者,法庭有憲制責任捍衛《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要求。

至於梁國雄一方認為立法會秘書能作出更妥善的裁斷,上訴庭同意政府所指,立法會秘書當時未能提出原因解釋當日宣誓有效,認為其決定含糊,法官透過當日宣誓的影片和抄本,也可作評估。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提出上訴時曾指出,宣誓代表上訴人讀出誓辭的第一個字至最後一個字,故原審法官考慮宣誓前後的行為並不恰當。上訴庭指出,相關說法是矯揉造作(artifical)及脫離現實(divorced from the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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