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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增益﹕《防止賄賂條例》 部分條文未涵蓋特首

【明報專訊】這次曾蔭權被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涉嫌違反普通法,而非《防止賄賂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分別列明,公職人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但行政長官不受上述兩條文監管。為堵塞此漏洞,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主持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早於2012年發表報告,建議修訂上述兩條文,將特首納入適用範圍。報告建議:

(1)修訂第3條,規定特首如未獲一個法定獨立委員會給予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刑事罪行。

(2)修訂第8條,規定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的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行政長官提供任何利益,即屬刑事罪行。

當時是候任特首的梁振英曾公開表示會認真考慮報告各項建議,並在上任後盡快落實,但至今3年未有下文。行政署2015年10月5日回應指《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政府要謹慎處理,詳細研究及作通盤考慮;會盡快完成有關研究後諮詢立法會。梁振英翌日回應說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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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corruption)

廉潔╱誠信(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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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思考

1. 根據資料,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前特首曾蔭權,如何反映香港的法治精神?

2. 前特首遭廉政公署檢控會對香港帶來什麼影響?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闡述你的意見。

參考資料

1. 〈曾蔭權涉案被檢控 法治機制健康有效〉,《明報》社評,2015.10.06

2. 明報通識網熱門專輯「香港還廉潔嗎?」:link.mingpao.com/20388.htm

答題指引可到以下網址下載:life.mingpao.com/htm/dl/20151012B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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