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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海外買家稅展開簡易審訊。(陳志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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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外國買家稅未違投資保護 無限制外國人擁本地物業

【明報專訊】華裔樓房買家李靜(Jing Li,譯音)就外國買家稅狀告省府一案昨日繼續在最高法院審理。省府數名律師陳詞,引用先前多個案例,力證該稅具有法律理據,強調外國買家稅並無限制外國人擁有本地物業,興訟人提出有關投資者保護的協議並不適用。省府也表示假如外國買家稅不能實施,將形成一個巨大的法律空洞,後患無窮。昨日仍然由省府一方陳詞抗辯,幾名律師引述加國案例,指出該稅並沒有限制外國人入境或擁有財產,故此沒有越權。

省府律師引用沙省農地破產相關法例作例子,在委出破產管理人的期限上,聯邦定出的是10天,而沙省則寬限至150天,兩種法例互相矛盾,但最後法院裁定,沙省省府的法例,與聯邦法例的立法精神並無衝突,可以施行。

省府律師辯稱,假若該稅不能施行,將形成一個巨大的法律空洞,後果嚴重。

省府律師指出,興訟人所引用的37條國際協議中,只有6條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得到聯邦政府通過立法執行。省府律師解釋,國際條約簽訂後,並不直接演變成加拿大的法律,還需要相關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否則這些國際條約在加拿大也沒有效力。如加拿大簽訂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等條約後,也有一些加拿大的法例受到挑戰,但法院的判決顯示,各省並非無權立法。

省府律師又對《公民法》(Citizenship Act)進行解讀,指出興訟人所引用的投資者保護並非在加拿大國內法律的範疇之內,指出公民法相關條款雖然保護非公民擁有物業,但海外買家稅並非限制或禁止非公民購買物業,只是不鼓勵非公民購買物業。省府律師認為,《公民法》的條款對卑詩省的法律施行並不構成規限。

該案原訴人是中國公民李靜。她在2013年到加拿大讀書,在2016年11月以58.79萬元在蘭里購買一間城市屋。但陷入省府於2016年8月實施的外國買家稅稅網。該稅當時稅率為15%。李靜因此額外交稅8.38萬元。李靜其後興訟,指該稅歧視亞裔與華人。而在今年2月,卑詩省府將外國買家稅調高至20%。

李靜律師團隊原本希望就外國買家稅案進行集體訴訟。但省府為了阻止該案演變成集體訴訟,搶先在5月要求法院進行簡易審訊(summary trial)。這一簡易審訊在前天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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