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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何志平案 辯方指警取手機密碼程序不公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嫌賄賂非洲國家政要,在美國被控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及洗黑錢等罪名,何志平代表律師近日向法庭提交資料,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就手機資料作最新判決,認為警方不能把何志平手機的資料作為證據。

何志平的代表律師於4月已去信法庭,指出聯邦調查局在拘捕何志平時,還未向何宣讀「米蘭達警告」(Miranda Rights)、即讓他知道自己有保持緘默等權利,就向何取得其華為手機密碼,辯方因此要求法庭拒絕接納有關手機資料作呈堂證供。有關申請至今仍未獲法庭處理。

方於當地時間本月26日再次去信法庭,並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就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一案最新裁決。辯方指出,在卡彭特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警方需要有法庭搜查令,才可蒐集疑犯手機位置數據作呈堂證據;即使過去有案例指出,若一個人自願把個人資料交予第三方,他不應期望這些資料會受私隱保障,但有關原則只適用於非電子資料,不能隨意延伸至電子資料。

在何志平一案中,控方反對何志平提出剔除其手機資料作證據,理據是在一案例中,法庭裁定即使警方違反米蘭達原則,亦無礙警方把其後找到的槍枝作證供。

但辯方指出,既然在卡彭特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適用於實物的法律原則不能隨意應用到電子資料上,因此在何志平一案中,控方所提出的理據是針對槍枝等實物,亦不適用於何志平的手機資料,促請法庭拒絕控方把何的手機資料作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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