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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審案法院級別 律政司有權決定

【明報專訊】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控罪,最高可判囚10年。大律師陸偉雄稱,律政司有絕對權力決定審理案件的法院級別,若考慮類似案情的案例過往只會判罰款,案件一般會安排在裁判法院審理;若相關案例涉及判囚7年以下,案件多數交區域法院處理,另外亦會考慮案件是否涉及其他加刑因素,案情嚴重的個案或會改以傷人、企圖謀殺等罪提告。

虐兒最高囚10年 區院判盡7年

翻查資料,2004年有一對夫婦因慣性以木尺虐打患先天心臟病的兩歲大兒子,導致其身上滿佈30多處傷痕,最終因頭部重創致死。夫婦於2006年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兩年。同年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認同判刑過輕,改判囚4年。

另外,一名尼泊爾裔父親醉酒後把未滿3個月的男嬰擲落H,男嬰不治,該父親於2011年在高院承認誤殺,被判囚10年。去年,一名母親因用菜刀警告兩歲兒子不可頑皮,不慎割傷其子手腕,被控傷人罪,事後在屯門裁判法院認罪,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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