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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被指違憲歧視女性 鄉局稱基本法保傳統權益 丁權覆核今審 政府爭論擁政策控制權

【明報專訊】丁屋政策(即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實行近半世紀,屢被批評新界原居民獲特權,甚至出現「套丁」事件。首宗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今在高等法院揭開戰幔。提出訴訟一方挑戰丁屋政策合憲性,並指《性別歧視條例》容許丁屋政策歧視女性,亦屬違憲。據了解,政府方及鄉議局主要論點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而政府方更強調政府對丁屋政策有完全控制權。

明報記者

申請人郭卓堅在開審前被撤法援,社工呂智恆加入訴訟,同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譚俊傑及譚俊宜代表;政府則委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迎戰。面對新界原居民權益被挑戰,代表原居民的鄉議局加入訴訟成為利害關係方,並請來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本案預料審理8天。

申請方及政府方分別呈上由曾在土地註冊處工作的律師John Davison、中大歷史系教授張瑞威及歷史學家夏思義博士(DR. Patrick Hase)撰寫的專家報告,分析清朝及殖民地時期新界土地政策。政府方亦有地政署助理署長盧錦倫等人存入誓章。鄉議局雖無專家證人,但有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及劉皇發妹夫薛浩然存入誓章。

申請方:非法定政策 鄉局:起草委支持

據了解,申請方認為丁屋政策歧視非新界原居村民,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政府方論點則稱,雖根據丁屋政策,合資格原居民可申請興建丁屋,但申請須政府批准,及要遵守不同限制及規例;政府對丁屋政策有絕對酌情權,而對發展或改變申請興建丁屋的規例亦有完全控制權,過去也曾有多次修訂。

申請方亦會爭議,丁屋政策只是一個非法定政策,而1972年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指出,丁屋政策是臨時措施,有關政策不被一直被喻為「丁權王牌」的基本法第40條保障。政府方及鄉議局均提出,第40條非常廣泛,絕對涵蓋非法定政策。

據悉,鄉議局會提及在基本法起草階段,曾提出8項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亦表示支持,也沒有證據顯示委員會有意在第40條排除有關權益;當中委員會曾於一次會議表示「委員達致一建議:應概括地將新界『原居民』的權益寫在基本法上……意思即保留新界原居民現時法律規定之權益,至於將來,可因社會轉變有所修改,而修改權則留給將來特區政府所有」。

申請方:清律不限女性 政府:傳統限

至於《性別歧視條例》列明丁屋政策的性別差異為例外情G,不屬違法;申請方會質疑上述情G歧視女性,並引述專家報告稱,大清律例從沒限制女子持有土地或房屋,故不論法律或習俗上,女性可擁有土地,甚至已婚女子可將物業轉讓予其未婚女兒。惟政府方認為,傳統上婦女不會擁有或繼承村地或村屋,只可享有丈夫屋地,並由兒子繼承。鄉議局則指出,因男村民會在鄰村娶妻,若婦女能有權在原屬鄉村擁地及在夫家擁地,會造成「雙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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