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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長李家超(左)及政務司長張建宗(右)昨早出席商台節目《政經星期六》,李家超說內地大陸法系設有「追訴期」(港稱追溯期)限制。被問及若有商人在1980年代於內地做生意時涉及行賄罪行,會否被要求引渡到內地受審,李家超稱法律上應該無可能追究。(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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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港府擬行政方式列追溯期限制 旨為安人心 移交協議中處理 不寫入法例

【明報專訊】《逃犯條例》修訂爭議持續,有商界關注多年前在內地的行為會否被追究,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昨日建議政府作修訂,若罪行在提出引渡的司法管轄區已不能追訴,特區政府就不用移交逃犯。據了解,港府正考慮用行政方式,在雙方就每宗個案簽訂的移交協議上,寫明若該罪行在當地的追溯期已過,欲移交一方就不能提出請求。據了解,政府考慮此做法是要「安人心」,但葉太認為,將追溯期寫入法例更能安人心。有法律學者稱,以協議限制並不透明,認為可在本地法例中寫明。

倘1980年代內地行賄

李家超:應無可能追究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早出席商台《政經星期六》時表示,內地大陸法系設有「追訴期」(港稱追溯期),若罪行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以下,提出起訴的「追訴期」為5年;殺人等最嚴重罪行的「追訴期」則有20年。內地《刑事訴訟法》亦有訂明在什麼情G下可以訴訟,其中包括若罪行已超出追訴期,便不能提出訴訟。被問到若商人在1980年代於內地做生意時涉及行賄罪行會如何,他稱法律上應該無可能追究。李家超提及,修例有參考聯合國範本,而移交請求都由國家中央單位提出,原則上內地同意。

政務司長張建宗在節目上稱,即使法庭同意引渡,特首也可以加額外要求在證明書當中,限制對方要確保有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和家人探視等,強調有重重把關,不是收到請求就一定會移交,又形容程序在「陽光之下」,受極之活躍的傳媒監察。

據了解,政府正考慮用行政方式,在兩地簽訂的協議中,提醒對方若案件在有關司法管轄區的追溯期已過,便不能提出移交請求;協議中亦會規定只有中央層級機構可提出移交要求,以及確保對方有公開審訊、代表律師和家人可探視等保障。提出移交請求的一方要滿足這些條件,香港才會移交逃犯。

葉太:寫落法例較好

鍾國斌:接受行政方式處理

至於為何不能寫在法例中,據悉,是基於本地法例只可規範香港的人權保障,而不能干涉其他地方的法律,故用行政方式規定較恰當。

葉劉淑儀接受查詢時表示,「如要令市民安心,寫落法例好些,但不需寫明是針對哪個司法管轄區。」自由黨黨魁鍾國斌較早前亦明言會提出修訂要求設有限追溯期,他昨回應稱,可以接受政府以行政方式處理,即使政府只在立法會大會上作出此承諾,亦有法律效力,將來法庭處理移交逃犯申請時,亦必定要根據此承諾。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行政上每次引渡的個案,行政長官也要與對方簽訂協議,可以在協議中定下規矩,對方能符合,才達成協議。至於能否在本地法例中寫明,若有關司法管轄區的追溯期已過便不能提出移交,張達明稱雖不常見,但並非不可;而本地法例更可直接規定追溯期,舉例只能追溯條例通過後,3年內發生的案件,亦不一定要針對內地。

張達明:港無法監察

要求保證公平審訊無意思

他又認為以協議方式規定並不透明,因協議不會特別公開,而政府提出的修例通過後,移交申請不會以附屬法例經立法會審議。

張達明重申,兩地法治概念不同,在中國聲稱國內有公平審訊,即使特首要求對方有此保證亦無意思,因為香港無法監察,特區政府和中央不是對等關係。他認為,基本的一步是明文規定若提出引渡要求方不能證明有公平審訊,香港法庭可以拒絕要求,但這都不是太理想,因為將香港法庭「擺上^」。

林鄭稱認同行政立法應有互動

若非極端 不會恢復二讀

另外,政府決定繞過法案委員會,6月12日就《逃犯條例》修訂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特首林鄭月娥昨表示決定艱難,否認開先例,解釋若不是到前所未見、相對極端的情G下,政府一定不會啟動「恢復二讀」,因她認同行政立法關係應有互動基礎。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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