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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認同胡漢清建議 陳弘毅:申請國訴訟程序未達標 不應引渡

【明報專訊】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早前就修訂《逃犯條例》撰文,支持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方案,陳弘毅昨日向本報重申,仍認為田北辰的方案值得考慮;他又認同全國政協委員胡漢清提出,將國際上部分關於引渡逃犯的文件當中,部分未引入本港《逃犯條例》的條文,作為港府考慮是否移交逃犯時必須應用的原則或考慮的因素。陳弘毅稱,根據外國例子,若要求引渡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未能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訂立的最低標準,則不應引渡。

陳弘毅昨回覆本報查詢時引述胡漢清方案,當中提及現時本港的《逃犯條例》及與外國簽訂的逃犯引渡協議,大致參考了《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和《關於英聯邦國家之間引渡安排的倫敦制度》,但兩份文件當中某些條文未被引入《逃犯條例》,故建議將部分未被引入的條文,作為訂立單次移交安排必須具備的元素,或特區政府須應用的原則或考慮的因素,至於如何操作等細節,他仍在研究。

他舉例稱,根據相關國際文件,如要求引渡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未能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訂立的最低標準,如引渡要求涉及的刑事罪行並非發生於請求引渡國境內、進行引渡是不公平或有壓迫性等,則不應引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訂立的最低標準,包括未定罪前要被視為無罪、不會被強迫認罪、有權聯絡律師、審訊不會被無理拖延等。

田北辰「港人港審」方案

重申認為「可考慮」

近日有報道稱陳弘毅撤回對「港人港審」方案的支持,陳弘毅昨重申,認為田北辰和胡漢清的方案都是特區政府可考慮的方案,估計是因為胡漢清反對「港人港審」,而他支持胡漢清方案,故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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