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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一罪涉《公安例》 大狀:原針對黑幫

【明報專訊】對於被告其中一項控罪牽涉《公安條例》17B條,有執業大律師解釋,《公安條例》立法原意是針對黑社會成員,以法例制止他們到處叫囂鬧事,但時移世易下現用作檢控示威者,因為「以前的示威者無咁激」,並強調《公安條例》無法使和平示威者入罪。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公安條例》立法原意,從沒想過要用此條例檢控示威者,但控方如今以《公安條例》檢控示威者尚算合理,並稱「示威者不是以前的示威者,政府也不是以前的政府啦」。

稱和平示威者無法入罪

陸偉雄又解釋,對警察講粗口未必犯法,更重要的是視乎被告有否憑「講粗口」煽動他人起哄。以本案而言,被告除粗言穢語、辱罵警員,還呼籲提供雞蛋以擲向警員,表面上已符合法例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則表示,只要被告的行為「實際上」或「可以」令他人感到自身安危或財產受損,便會「破壞社會安寧」,有可能觸犯《公安條例》。不過李安然指出,《公安條例》無法使和平示威者入罪,認為「七一遊行那50萬人,都應該不會拉」。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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