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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警例﹕須配合傳媒工作 記協批講得出做不到

【明報專訊】明報記者投訴2016年採訪旺角大衝突時,警員沒有依照警察通例配合傳媒工作,是行為不當。而投訴警察課回覆說,無充分證據證明投訴及確定被投訴涉事警員身分,因此列作「無法追查」。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警方和政府雖一直強調配合傳媒工作和保障記者人身安全,但「做起事(上來),就做不到」,指投訴警察課今次的回覆未能令人信服。

「為何找到騷亂違法人 找不到涉事警?」

《警察通例》第39章列出警方如何配合傳媒工作的指引,提到警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楊健興表示,相信新聞工作者會對今次事件感到「憤怒、不能接受」。楊形容投訴課的回應是「語言偽術」,指投訴課「無完全否定投訴」,但就稱無充分證據而無法查證,質疑投訴課用這種措辭是混淆視聽,想令事件不了了之,「予人感覺袒護警員」,對投訴人不公平。

楊以今次的投訴警員毆打記者為例,反問既然警方在處理旺角騷亂時,可以找到違法人的身分並提出控告,為何在是次投訴中就無法確認涉事警員的身分,指這予人感覺「無好公平地處理(投訴)」。

團體斥投訴課欠公信力

關注警權的「民權觀察」回應說,事件反映現時投訴警察機制的缺陷,監警機構缺乏獨立調查權下,投訴警察課並沒有足夠公信力處理涉及警察嚴重濫權指控。民權觀察促請警方研究為警務人員配備定位裝置,以辨識警務人員的身分及執勤時的位置,以減少因無法確認被投訴警務人員的身分而無法追查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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