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學校」定義﹕課程同時教8人

[2017.04.20] 發表

【明報專訊】教育局表示,根據《教育條例》,「學校」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或同一時間向8人或以上提供幼稚園、中小學或專上教育課程,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若有機構提供教育課程,人數又達上述定義,就須申請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若任何人屬非註冊學校擁有人或教員,或有份參與管理非註冊學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香港民間學院資料,例如2016年的春季課程大綱,共設有4個不同課程,以「從世界農業看香港食物自主」的課程為例,邀請了5名學者教授6堂,每堂2小時,收費正價為960元。

無註冊辦學可囚2年

教育大學高級專任導師、律師莊耀洸表示,《教育條例》豁免由工會舉辦的課程,不受法例所限,但由政黨舉辦的課程例如政壇新秀訓練班等,無論是政黨內部培訓抑或公開予市民報讀參加,亦有可能觸犯《教育條例》,認為教育局有需要就此訂立清晰指引。

工會豁免 政黨開班或觸例

香港民間學院另一負責人李達寧表示,3年前舉辦學院之前曾出席教育局公開講座,以了解「教育課程」定義如何,當時局方稱若教授的是中小學教育課程內容,才須申請學校牌照,「興趣班、大學或學術課程不屬目標範圍內」,因此最終成立學院,而過往2年學院舉辦的課程及講座亦沒遭到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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