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手機須手令上訴 警:合理懷疑可即查 警稱被捕人私隱保障較低 官指說法危險

[2019.06.26] 發表
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左)於2014年七一遊行隊伍駕駛開路車,被指涉嫌阻差辦公拘捕沒收手機。其後高院裁定在非緊急情G下,警方須獲手令才可查閱被捕者手機,警方不服昨提出上訴。圖為岑永根與民陣成員於2014年到警署自首。(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警方除緊急情G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或電子器材內的數碼資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訴,昨在上訴庭展開聆訊。警方代表稱,為防止疑犯刪除犯案資料,若警方有合理懷疑被捕者,應可即時查閱其手機;若等待批出手令,被捕者則有時間刪除資料,或通知他人利用雲端軟件遙距刪除。

2014年七一遊行民陣領頭車被指行駛太慢,警方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名拘捕岑永根及另外4名民陣成員,5人手機一度被警沒收。岑同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做法嚴重侵犯私隱。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部分勝訴,判辭指警方除緊急情G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但警方相關做法未有違憲。

警方:防止疑犯刪除資料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表示,警方要在合理懷疑下,才會以拘捕的罪名為基礎,即時查閱疑犯手機內容,調查與犯案有關的資料,防止疑犯在警方獲得手令之前刪除相關資料,或以手機作出進一步的犯案行為,具合理目的。

莫樹聯稱,原審裁定警方在「緊急情G」下,才可未獲手令查閱手機,惟該定義嚴謹,警方在工作時難以定斷是否達到「緊急」;法庭應訂立較寬鬆的指引,警方有合理懷疑下可查閱手機,如違反原則,被捕者可提出司法覆核,讓法庭把關,防止警方濫權。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詢問,如何保障被捕者的私隱。莫解釋,警方以合理懷疑拘捕被捕者,人身自由受限制,其私隱保障亦較一般人低。林文瀚認為此是危險的說法,不理解為何被捕後會私隱較少,被捕者的權利同樣受保障。

被問拒交密碼是否阻差辦公

警:未考慮此問題

林文瀚續問,若警方檢取未解鎖的手機,對方拒絕交出密碼,是否屬阻差辦公。莫回應稱,沒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暫沒有法例強迫他人交出密碼,也想過是否屬阻差辦公。林文瀚指出,這個問題很現實,若沒有密碼,警方就無法查閱手機,質疑屆時取得手機也沒有意義。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到,若在沒有手令限制調查範圍下查閱手機,或發現其他罪行的犯罪資料,警方應如何處理。莫回應稱,若非與拘捕的控罪相關,警方不會查閱該些資料,而現行科技亦可限制搜查手機資料範圍。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2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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