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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律師:扣查財產須證犯罪

【明報專訊】香港的匯款迅速被內地國保扣下「調查」,懷疑有關方面通過截取李旺陽妹夫趙寶珠或助其與香港聯絡的中間人的通訊而獲知事件。華人民主書院董事陶君行說,他和中間人原透過手機短訊(SMS)和電話通訊,不清楚是否被監聽,他稱會檢討捐助方式,不會再用銀行匯款。

陶君行:不再用銀行匯款

陶君行說,在事隔一年多後才得到對方帳戶資料,他曾懷疑銀行能否成功匯款,當時用他的私人帳戶而不用華人民主書院名義匯出是為減低敏感度,「但從共產黨角度來講,華人民主書院與陶君行都屬於不受歡迎」。他曾與何俊仁商議,曾考慮出律師信給收款的中國建設銀行,質問為何收款人收不到款項,但認為以政治途徑解決可能會招致當事人遭受更多打壓,故並無實行。陶君行還稱,若款項退回,會用安全手法交到李旺玲手上。

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依規定查詢、凍結疑犯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但若被凍結的財產與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北京律師劉曉原說,公安若要凍結、扣押財產,須出示法律文書,證明該筆款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是贓款,二是該筆款項用於資助犯罪活動,三是違法犯罪所得。「法律上並無『敵對勢力』,邵陽國保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如果這筆錢是捐助給他們作生活之用,那不應該凍結」。劉曉原說,李旺玲一家並非罪犯,公安若發現上述錢款並非涉及犯罪,必須物歸原主,即使李旺玲宣布不收捐款、原銀退還香港,那也是李旺玲和銀行、和匯款人之間的事,公安不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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