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4.30
    星期四

梁天琦刑期不變 官:理念非減刑理由 盧建民黃家駒申上訴同被駁回

[2020.04.30] 發表
梁天琦的facebook公布其刑期上訴失敗,並感謝巿民熱心捐助,才有機會提出上訴,亦感謝律師團隊協助。(fb撮圖)

【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暴動和襲警罪成,被判囚6年,他早前獲准就刑期上訴,同案被告黃家駒則就刑期申上訴許可、盧建民就定罪和刑期申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駁回全部人的上訴及上訴許可,表明市民守法屬法治不可或缺的元素,形容梁天琦干犯的暴動罪極其嚴重,即使「他本意為保護本土文化」,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而且他當日參與的暴動和作出的暴力行為,亦與其理念不成比例。

盧將上訴終院 梁未決定

盧建民和黃家駒昨親自出庭應訊,梁天琦則沒有到庭,由律師代表出席。代表盧的大律師劉偉聰表示將就定罪和判刑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代表盧呼籲港人記荂u沒有人是孤島,不遺忘、不淡忘、不善忘」。梁天琦一方則表示未有決定。梁預計於2022年1月19日出獄。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和彭偉昌審理。上訴庭頒下判辭稱,法治為本港成功基石,若要維護香港所擁有的文明自由,以及確保其持續進步和發展,法治屬必不可少的核心價值。

上訴庭引述《基本法》第42條稱,「市民必須守法」屬法治不可或缺的元素,形容法律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寧受保障,不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故法庭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判刑,即時監禁屬必然選擇,以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上訴庭列暴動罪判刑12項原則

就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上訴庭羅列12項原則,包括:1. 是否有預謀;2. 參與人數多少;3. 暴力程度;4. 規模;5. 歷時多久,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進行;6. 對財物和人造成的傷害;7. 造成威脅的嚴重性;8. 滋擾公眾的性質和程度;9. 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 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11. 犯案者的角色和參與程度;12. 犯案者其間有否干犯其他罪行。

上訴庭同時引用「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指出,在涉及暴力和非法集結的案件中,犯案者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並表明不同案件所涉的背景和案情有差異,法庭判刑時須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G,判處適當刑罰。

判辭:梁本意衛本土 行為理念不成正比

就梁天琦所涉的旺角亞皆老街暴動罪刑期上訴,上訴庭裁定亞皆老街暴動屬較早前砵蘭街暴動的延續,非單一事件,參與者起初便以警員為襲擊目標,屬有預謀犯案;而梁天琦一開始已在砵蘭街現身,目睹事件發展,故他不能辯稱警員的出現和之後的衝突屬其預料之外,裁定他當時應能預計參與者可能向警員施襲,他由事件開初至被捕一直在場,亦屬控罪的「事實背景」,原審法官可對此加以考慮;而即使梁的本意為保護本土文化,他當日的行為亦與其理念不成比例,故6年刑期沒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CACC1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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