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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潛水氣樽入氣 船主炸傷危殆

【明報專訊】昨午2時許,一艘停泊在西貢碼頭對開海面的中式遊艇上,船主用打氣機為早前租予潛水人士使用的氣樽入氣期間,突然發生氣體爆炸意外,爆炸氣流及金屬碎片四濺激射,船主被炸至重傷浴血,巨響驚動附近船上人士報警,傷者由救護車送院救治,情G危殆。警員初步調查無可疑,列作「有人意外受傷」案處理,正調查意外原因及是否有人違反法例。

男傷者姓張,57歲,經營租船服務及租用潛水設備生意,意外中全身多處受傷,其中右眼角被碎片割傷血流披面、雙腳更被爆炸氣流及碎片衝擊血肉模糊,大量出血,半昏迷被送伊利沙伯醫院,經手術搶救後,情G危殆。事後張妻及親友趕至醫院了解,憂心不已。

消防處:擁兩支豁免領牌照

海濤潛水會資深教練陳海林表示,外國很多地方規定氣樽入氣需要領取牌照,但香港准許每人擁有兩支氣樽豁免量的「灰色地帶」,致很多市民購置打氣機自行入氣,潛在一定危險。他指出,一般氣樽在開關掣裝有一塊銅片,當打入的氣壓超出安全範圍便會穿破放氣減壓,打氣機亦設有氣壓限制,一旦超出安全範圍也會自動放氣及停止,防止入氣壓力過大造成危險。這次爆炸意外,他估計可能涉及氣樽殘舊耗損或維修保養問題。氣樽必須定期送往專業公司進行俗稱「試水」的壓力測試檢查,發現有問題即維修或停止使用,以策安全。

消防處發言人表示,潛水用的壓縮氣樽屬於第2類危險品,受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監管,加壓活動(入氣)需申請有關牌照,現時法例准許每人可獲兩支氣樽的豁免量,但超出數量而未持有相關牌照,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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