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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國權利公約 港人權法藍本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

公約為《世界人權宣言》一部分,共53項條目,要求締約國及組織承諾尊重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範圍廣泛,包括生命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以及公平審訊及訴訟權等。

截至2013年5月,已有74國及167個組織簽署公約。其中美國雖已簽署公約,但因其對公約內與國內法律相違的條款列出保留清單,令公約關鍵內容未能實行,惹來外界批評。

中國於1998年簽署公約,但礙於公約與現行法律有衝突,至今未正式批准實施。香港則在殖民地時代,隨宗主國英國在1976年落實公約,並在1991年6月於立法局通過內容節錄自該公約的法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沿用至今。

組織引用斥拒發電視牌

早前港府拒絕向香港電視發出免費電視牌照事件,便遭人權組織批評違反公約中要求政府發牌「應客觀合理、明確、透明、不歧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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