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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不排除覆核 擬拗「政府改規則」

【明報專訊】不獲發免費電視牌的香港電視不排除司法覆核及追討損失,據悉,香港電視會考慮以政府改變遊戲規則作理據,即由牌照不設限變成三揀二;但法律意見對此意見紛紜,反而指港視尚可考慮另一理據,即質疑行政會議是否有理據。

學者大狀﹕可拗「行會有否理據」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香港電視能否成功司法覆核,要視乎當初官員邀王維基申請免費電視牌照時,是否表達了只看申請條件而非作三揀二競爭的信息,以證明政府有否作出與申請程序不相關的考慮,「例如突然加入三揀二決定,若其目的是為了篩走某個申請者,便屬於與程序不相關的考慮」。

不過,對政府被指改變遊戲規則,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未必成立,因《廣播條例》無訂明發牌準則,只提到由通訊局建議,再由行會做發牌決定。

張達明和湯家驊均認為,可以就行會決定是否有理據提司法覆核。湯家驊說,廣管局2011年7月已向政府建議向3個申請者發牌,包括王維基的香港電視,及民意明顯支持港視,行會仍拒發牌是毫無理據。

湯解釋,《普通法》下有「不可接受的無理據(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概念,「如果人人聽到都覺得有無搞錯,明顯考慮的因素是其他政治因素,例如偏幫無貝峔視,而不讓有能力的競爭者入局,便是違反申請原意,作出的決定沒有理據」。

倘訴訟 政府需解釋考慮因素

張達明亦說,一旦司法覆核,政府便要回應在作決定時,有否考慮上述廣管局建議、顧問公司意見和民意,要提交資料解釋政府考慮的因素是什麼,屆時法庭上可能會爭拗哪些文件可以披露。

根據立法會文件,政府1998年提出的免費電視政策,沒為牌照定上限,但亦不代表申請必然獲批;政府2002年發出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指南,列出8項準則,包括財政穩健程度、管理技巧、節目種類與質素、技術可行性、開展服務速度、工程是否對市民不便、對本地廣播業與公眾和經濟的利益、質素控制。不過,政府前日公布的12項一籃子審批因素,上述屬申請指南的8項準則只是其中之一,惟這些準則過去沒有公布。

李慨俠個人名義提覆核

另外,全民在野黨核心成員李慨俠昨以個人名義入稟高院,向商經局長蘇錦樑提司法覆核,指行會無理拒發牌。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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