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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台:懷疑在港預謀犯案 籲續扣押 港:不能追訴在台犯罪 法庭無權

【明報專訊】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引述陳同佳稱,願出獄後往台灣自首。在台灣負責偵辦案件的士林地檢署,其發言人邱智宏稱,因台灣已發布通緝令,只要陳同佳入境便可逮捕。台灣法務部和陸委會均呼籲香港繼續扣押陳同佳,追訴其殺人罪行;惟香港警方昨日稱,看不到任何理由延長陳同佳的收押期。

特區政府昨晚發稿稱,香港律政司沒有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殺人的證據,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犯下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亦不可能續押陳同佳或向他追訴涉嫌在台所犯的罪。

士林地檢:陳入境即可逮捕

邱智宏稱,目前未接獲陳同佳本人或其辯護人聯絡,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程序,他稱因當局已發布通緝令,只要陳同佳入境,便會依法逮捕,並送往地檢署歸案、再作後續刑事程序。他說,港人的處理程序與其他外國疑犯並無分別。

陸委會表示,台灣當局已呼籲港方秉持追訴殺人罪的執法立場,按法律程序「續押追訴」,強調台灣將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提供證據,以便香港充分掌握事證,依法追究其刑責。法務部昨重申,陳同佳及被害人均為香港居民,香港警方已掌握多項在港證據,但未提供予台灣,加上懷疑陳同佳或在港已預謀犯案,認為香港並非無管轄權。法務部強調陳同佳所涉的殺人罪為「萬國公罪」,香港應積極續押追訴。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昨在警方記者會上說,香港實施普通法,證據移交要求甚高,「警方可以做的都做了」,又稱刑期是由法庭所判,警方看不到任何特別理由加刑。李又說,若有市民刑滿出獄後認為人身安全受威脅,可聯絡警方。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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