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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引20條「中央授權」作法理基礎 稱可以討論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上周聲明指目前的一地兩檢安排缺乏法律理據,被問到《基本法》中有什麼條文可以容許一地兩檢在港落實,公會主席林定國表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曾經提出基本法第20條有關中央授權香港是可行的,個人認為可以討論。此外,林定國提出修改基本法是另一個「法律上可行」的方式,但「實際上是否做到就是一個政治問題」。

人大決定「實際上釋了法」

對於司法覆核人大決定的可行性,林定國表示對此感到悲觀,「在香港法院成功(挑戰人大決定)機會是微乎其微」,並引述法官區慶祥在2015年處理關於人大政改「8.31框架」的司法覆核案時,已經表明法庭不能覆核人大常委決定。林定國又說,不排除日後釋法的可能,但認為「實際上已經釋了」,因為《決定》是根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不同條文的理解所作的解釋。

被問到基本法中有什麼條文是可以落實一地兩檢,林定國說,政府和陳弘毅都曾經提出基本法第20條作為法理基礎,認同這是可以討論的,但同時亦會衍生其他問題,包括基本法20條授予香港的權力,是否可凌駕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相關條文見表)。

修基本法「法律上可行」

林定國續說,基本法有修改制度,「這是否一個最終的選擇?」但他強調,嚴肅的憲制文件不可以隨便修改,亦非易事,指雖然修改基本法法律上可行,實際上是否做到就是一個政治問題,因為最終要交由人大和立法會通過,「可以討論法律上是否可行,但應否在某些事情上應用,就是一個政治決定……但當下這是流於學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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