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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局不審批私校其他收費 申訴署指解讀條文寬鬆

【明報專訊】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教育局審批直資與私校調整學費,以及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機制,發現部分私校收取其他費用達500萬元。公署稱教育局一直寬鬆解讀條文,指教局僅認為私校收取可退還的費用屬「與家長間的私人財務安排」,公署調查期間向教局指出矛盾,教局才同意應審批私校收取任何與教育有關的費用。

一筆過付500萬 優先取錄

教局理解:家校私人財務安排

公署稱,私校籌集資金計劃多樣化,包括債券、建校費、提名權費、資本建設費等,例如私校Y收費用於興建及維修校舍、購買設備和器材,家長可選擇每年繳交6萬元、不可退還;一筆過付60萬、可退還;一筆過付500萬、日後可退還、優先取錄符合要求的學生。

申訴專員趙慧賢指出,教育局一直按2002年的法律意見寬鬆解讀有關條文,認為私校收取可退還的費用是私校與家長間的私人財務安排,毋須批准;公署調查期間向教局指出做法與《教育規例》規定有矛盾,教局徵詢法律意見後同意應審批私校收取任何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有關的其他費用。

教局:會參考建議 避免過分干擾

公署指出,教局審批私校收取不可退還費用時,未能清晰表述一套全面的申請機制、程序和審批準則,反映教育局未全面掌握私校收取費用的情G,建議盡快制訂審批機制及建立私校收取費用數據庫。教育局發言人回應,會參考公署建議,同時須考慮學校情G和需要,避免對私校的運作模式造成過分干擾。

2014/15至2018/19學年期間,48%至57%直資學校申請調整學費,大部分加幅低於「學費加費幅度分界線」;73%至81%私校申請調整學費,當中有兩間獲批學費加幅高於10%,分別達11%及14%,公署指教育局按既定機制批核學校申請理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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