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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未審可囚4年 文革「改造」良心犯

【明報專訊】勞教制度自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在1957年8月1日批准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來,迄今已在內地實行了56載。據稱,當年設立勞教制度,授權公安機關可在未經法院審判之下,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4年,主要是從維護社會秩序出發,針對大中城市內「游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尤其是擾亂社會治安、屢教不改的人,希望他們經改造後做個「自食其力的新人」。此外,在毛澤東掀起的歷次政治運動中,許多本身是知識分子的良心犯或政治犯都被送入勞教所「改造思想」,造成千百計家破人亡的冤獄。

近年修刑法勞教人數漸減

中央司法改革辦有關負責人早前表示,近年來,隨茪漲a處理違法犯罪的法律不斷完善,對勞教適用的違法行為,依照現行法律予以相應處罰或矯治:一是《禁毒法》把約佔被勞教人員一半的隱君子,作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不再適用勞教;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未及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三是近年來陸續推出的刑法修正案,把入屋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多次敲詐勒索等直接侵害公民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定為犯罪行為。這些改變令內地勞教人數近年逐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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