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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被告倘罪成應判殺嬰
結案陳辭就動機背景證非謀殺

【明報專訊】華裔女子梁梓華(Sarah Jee-Wah Leung,音譯)涉嫌兩度產嬰後棄嬰,被控兩項二級謀殺罪名的案件審訊進入最後階段,由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控方指被告在自己與嬰兒之間做了自私的決定,並列舉證據說明梁是有意圖及動機殺害兩名新生兒。辯方則以被告的家庭背景及嚴父作辯解,又稱未有證據證明梁在犯案時,其思想有沒有受分娩影響。他說,如被告真的有罪也應是殺嬰罪(infanticide),而非謀殺罪。

被告梁梓華昨日出庭,表現冷靜,其丈夫及數名之前曾參與本案,並於庭上作供的警員亦有到場。檢控官坎寧安(Sandra Cunningham)在結案陳辭中指出,要決定被告的兩項二級謀殺罪是否成立,共有四大考慮點,包括嬰兒出生時是否仍活#、被告有沒有對嬰兒進行任何危害或致命的行為、被告是否有殺害的意圖,以及她的思想,有沒有因為分娩過程受影響。

控方﹕嬰兒放膠袋明顯謀殺

坎寧安指出,根據專家證人及法證報告,以及梁向警方所作的口供,相信兩名男嬰出生時,均有呼吸及能夠活動,甚至啼哭。而被告將嬰兒放進膠袋的行為,明顯是希望殺死嬰兒。

她說,在被告產子的洗手間內掛有毛巾,她如果想嬰兒繼續生存,可以用毛巾包裹,然後再棄置。她亦可以選擇在誕嬰後向她信任的舅母或丈夫求助,但她在兩次事件中都沒有這樣做。

坎寧安指被告先後向警方說,她考慮到經濟狀況,令她自覺無力撫養嬰兒,顯示被告是衡量過利弊之後才做決定。被告在兩宗事件中,最後都因為自己當前的生活、家人與丈夫的愛護,而選擇放棄親生骨肉。

檢控官引述專家證人的作供,指荷爾蒙的改變,不會即時影響產婦的思想,最少亦要數天才會產生變化,因此認為梁在產後處理兩嬰的過程中,思想沒有受影響。

辯方律師福勒(Richard Fowler)下午開始結案陳辭,主要圍繞被告的成長及家庭背景,以及父親的嚴厲管教作說明。他又提醒陪審團,再理解案件的時候,應仔細考慮謀殺、誤殺,以及殺嬰等各項罪名。

辯方﹕未婚懷孕感恐懼

福勒說,被告從小非常害怕父親,所以對於未婚懷孕感到恐懼,並千方百計試圖隱瞞。他稱,被告用膠袋包裹嬰兒,只是不希望事情被發現。

福勒稱,不應視被告為殺人犯。他說,如被告有罪,亦應該是殺嬰罪,因為被告在分娩前後,思緒都受影響。他指在兩次誕嬰的事件中,如果被告真的有意圖想放棄嬰兒,她不會讓自己承受懷胎的過程和當中的內心掙扎。而由於兩次誕嬰時她都要獨自面對,嬰兒又早產,令她失去方向,腦海一片空白,才會做了錯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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