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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律師質疑做法 稱保護令非隨意管夜歸童

【明報專訊】大律師黃瑞紅指出,父母屬未成年子女的首要法定監護人,政府不應隨便取代家長的角色,除非家長無法履行保護或照顧子女的責任,導致對方的安全出現問題,政府才應介入保護弱者。她質疑警方今次申請保護令的做法「未必恰當」,因保護令主要為保護兒童的權利、福利和安全,不是隨意規管夜歸兒童,亦無關家長管教方法。

黃瑞紅舉例,警方一般會就兒童離家出走、深夜遊蕩等案件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如法庭認為家長無力再照顧或保護子女,「例如子女已多次半夜在街上遊蕩,不回家和不上學,父母同樣不理會,或沒能力理會」,即使家長提出反對,法庭仍會向涉案兒童批出保護令。

被捕童無案底有人照顧

申保護令未必恰當

對於警方是次有否濫用保護令,黃瑞紅說,若被捕兒童本身沒有案底、未曾獲批保護令、目前證據亦未能顯示他們涉明顯違法行為,父母亦有能力照顧他們,警方仍選擇申請保護令,做法「未必恰當」,因保護令主要為保護兒童的權利、福利和安全,「不是隨意規管較晚回家的兒童」,亦與家長管教方法等涉價值判斷的事宜無關。她又說,如法庭最終批出保護令,事主仍可就相關決定上訴。

佔運有案例惹爭議

少女獲撤保護令

翻查報道,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一名14歲少女曾在金鐘「連儂牆」附近地上用粉筆畫花,遭警方以涉嫌刑事疰a拘捕。警方當時以少女父親無力照顧為由,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裁判官最終批出保護令,判少女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三周,事件一度引起社福界嘩然,質疑警方濫用程序。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其後代表少女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外出獲批,後來再獲裁判法院撤銷保護令。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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