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漢、劉維伙同他人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很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並對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劉漢、劉維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和窩藏罪。 劉氏兄弟涉黑組織橫行近20年 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地存續近20年,成員多達30多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宗,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傷等嚴重後果。 劉漢、劉維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漢、劉維等均犯數罪,應予並罰。 被告單位漢龍集團以虛構項目、偽造合同、改變資金用途等欺騙手段,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告人劉漢作為漢龍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實,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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