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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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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意願」條款 不影響已入籍公民

【明報專訊】已入籍再回流至中港台的加拿大公民,最少有30多萬人,不少人關注新《入籍法》實施,是否影響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權利,甚至有人擔心,一旦新法引進「居住意願」的概念,以後加拿大有可能更進一步,對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權利作出限制?

移民部發言人勒薩熱(Sonia Lesage)指出,新《入籍法》「居住意願」只用在移民官審查入籍申請時,該條款不會限制公民在世界各地居住的自由,已入籍的公民,不分是在加拿大出生自動取得國籍,或是透過移民、居住再取得國籍,他們享有的人身自由,遷徙自由,都是一樣的,沒有區別。

她解釋,回流至其他國家的公民,他們遷徙自由並不會因為新法實施,而受到任何影響。

她說,所以引進「居住意願」的條款,為的是判斷那些想以加拿大為家,以後會繼續居住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並允許他們入籍,但就不會在他們入籍之後,限制他們居住自由,他們可以去到任何國家求學,經商或是旅遊。

修法難保不擴「居住意願」範圍

加拿大律師公會全國移民法執行委員、移民律師埃德爾曼(Peter Edelmann)指出,在BillC24確實不會對已取得國籍的舊公民,造成影響。但他認為,未來若再修法,誰也無法保證「居住意願」的適用範圍,是否會再擴大?

根據加拿大亞太基金會於2011年完成的調查指出,目前已入籍居住在香港的加拿大人約有30萬人。另外根據其他方面的估計,回流在台灣居住,或是回到中國居住的加拿大公民,也有幾萬人。

亞太基金會的調查指出,在香港居住的加拿大人約有六成計劃返回加拿大居住,有五成認為加拿大是他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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