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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免被移民部指無「居住意願」 申請入籍交表後 不宜離加

【明報專訊】新《入籍法》即將立法實施,移民律師王仁鐸(圖)指出,如果新法「居住意願」條款不去除,則今後準備申請入籍的人士,在送交申請後,最好不要輕易離開加拿大,否則有可能因此收不到通知,或是被移民官發現一交表格人已出國,表示無「居住意願」,那時再來提供「居住意願」的證據,將更困難。

王仁鐸在新法提出時,即已發現該「居住意願」條款有違憲可能。

他說,他建議移民部接納加拿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將「居住意願」條款刪除,以免在將來尾大不掉,招致許多訴訟。

但王仁鐸認為,移民部若無法有效縮短入籍申請所需時間,一樣要申請人等上兩年或三年,而要求申請人在這段期間不能出國,是不合情理,等於不把申請人當人看。

等候入籍期間不能出國不合理

新《入籍法》新增規定,對申請人的主要影響包括,需要在未來6年居住4年,比現在4年住3年增加一年居住時間,計算時間則是從4年提高至6年。

此外,新《入籍法》將對申請人的繳稅文件要求,寫進條文當中,申請人必須小心保管報稅文件,以免文件遺漏,影響到申請結果。

至於新《入籍法》雖然對撤銷公民權部分,增加許多撤銷公民權的理由,令一些有雙重國籍,但卻從事間諜活動,恐怖活動及犯罪的人士,公民權容易遭到撤銷,但對於未侵害加拿大利益的所有其他持有雙重國籍人士,其持有雙重國籍的權利,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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