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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亂過路審89天未完 高院令速結案

【明報專訊】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一宗行人疏忽亂過馬路案件,審訊89天尚未結案。該案女被告不滿何官下令要她繼續傳召未完成作供的辯方證人,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稱何官無權強迫辯方傳召證人出庭。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法官稱,案情簡單直接,只需數小時、最多幾日便可審結,至今仍未審結,浪費法庭資源,故批准申請下令毋須再傳召辯方證人,以及裁判官盡快聽取結案陳辭,不得再拖延。

尼泊爾籍申請人Thapa Kamala在申請書表示,何官按例無權命令辯方傳召特定一名證人繼續作供。本案源於2016年4月,申請人在大潭道遇上交通意外被車撞倒,留醫兩個月,事後遭律政司控告「行人疏忽」,案中司機則沒被檢控;案件去年1月開始審理,控方共有3名證人,辯方則有6名證人,去年12月控方完成舉證,案件斷續審訊至今年7月11日,已有89天。

指案情簡單 批浪費資源

法官周家明接納申請人及代表裁判官的律政司的看法,裁判官無權力強制申請人確保其證人出庭。周官又稱,根據本案,申請人已決定不再要求辯方證人余世昌出庭作供,並獲控方同意,決定無對控方不公平。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並無責任一定要續傳召證人證明清白,故周官同意裁判官無權逼迫辯方傳召證人,決定亦不合理。

另周官又稱,以案情而言,該案只需數小時或數日已可審結,案件卻審訊了89日,浪費法庭資源,雖然法官表明非要追究責任,但情G不可接受,下令盡快聽取結案陳辭,不得再拖延。

【案件編號:HCAL 1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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