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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澤(左起)、陳自瑤和王浩信前年被傳媒偷拍後,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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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周》《FACE》挑戰私隱署
指偷拍藝人案裁決干預運作 申覆核

【明報專訊】個人私隱專員公署2012年2月裁定《忽然一周》及《FACE》,分別偷拍藝人黃宗澤、王浩信與妻子陳自瑤家中的私人活動,刊登黃赤裸以及另外兩人的親密行為的相片,嚴重違反保障個人資料規定,並向兩雜誌發出執行通知糾正,要求兩雜誌永久刪除有關照片,並於限期內擬定機制監管等。兩雜誌指署方干預傳媒機構內部運作,署方亦無權作出上述命令,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署方上述決定。

去年已永久刪除有關照片

申請人為壹傳媒旗下兩份雜誌《忽然一周》及《FACE》,答辯人是私隱專員公署。申請書指出,2012年2月20日署方向兩雜誌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對方永久刪除有關照片,並於限期內擬定保障私隱指引,確保員工利用長鏡頭偷拍時要遵守相關指引,並由高級職員負責監管,同時要知會署方執行的細節及日期;通知書同時要求兩雜誌的員工有適當的訓練及監管,以確保他們遵守有關指引。

去年9月26日,兩雜誌通知署方已永久刪除有關照片。翌月兩雜誌向署方提出上訴,至今年1月被駁回。

指署方無權要求制定保障私隱指引

兩雜誌在申請書表示,署方錯誤理解未出版的照片並不屬私隱條例中所指的「資料」(data),署方亦無權要求兩雜誌制定保障私隱指引;另外,署方要求兩雜誌在21日內制定指引並不合理。

根據私隱署早前指出,若兩雜誌不遵守執行通知的要求,或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入稟編號:HCAL35、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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