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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境外移植器官回台需登錄

【明報專訊】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4日初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在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於台灣進行後續治療的病人,應登錄移植詳細資訊,否則將開罰3到15萬元。不過,備受爭議的死刑犯器捐、禁止器官中介買賣等條文仍具爭議,未獲共識下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草案規定,病人在境外移植後,於台灣接受後續治療,應登錄移植的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予醫院,醫院每6個月向主管機關彙報。

提案立委田秋堇說,登錄制已是一大進步,除了中央可以掌握,也讓醫師不敢隨便中介,並可確認器官來源是否合法,排除因來源不明反而造成健康問題,導致變成健保負擔的狀況。

此外,草案也責成醫院應主動成立器官勸募機制,以潛在捐贈者的病人或家屬為勸募對象,增加器捐來源。

另方面,行政院版此次修法重點之一尚有腎臟移植的「非親屬配對」,即若等待腎臟移植者無法於規範範圍內尋得合適配對者,可與配偶家人配對。

不過,因該條文規範活體捐贈,政院版規定只有五等親能接受器捐,提案立委田秋堇另希望能納入新型態的家庭關係,如同居或類似多元成家的情形,衛福部則表示在認定「緊密關係」上仍有困難,因此只得保留交付協商。

此外,對於是否正面表列明訂器官不得中介與買賣、死刑犯是否得器捐,行政立法雙方也沒有共識,相關條文同樣將交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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